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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岗位对接洽谈活动的通知

2014-04-22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6184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工作,现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工作,现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精神,对全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申办资格


  (一)   技工学校(含筹设技工学校)


  1、举办者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高级技工学校


  1、申办学校需取得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


  2、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筹设技工学校


  1、材料申报。举办者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意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筹设;


  2、受理、审查批复。经审查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原则不超过3年,筹设达到标准后正式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审查不同意筹设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二)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1、材料申报。举办者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达到举办条件的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设立;


  2、审核受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备且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3、专家组考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考察组,依据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4、评审、公示、批复。由河南省技工学校评审委员会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学校,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a.hrss.gov.cn)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设立。


  三、申报材料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举办者的申报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河南省技工学校申报表(附件1)或河南省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附件3);


  (四)按照河南省技工学校评审细则(附件2)或河南省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附件4)自评填写的《评审表》;


  (五)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六)按照设置标准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时限


  从受理到评审、公示、办结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371)69690107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D区4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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